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客体是什么
相信大家在新闻当中都有见到过一些不合格的化妆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消费者使用以后,给消费者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无法弥补的。轻则会对面容造成损害,重则甚至会引发一些过敏性中毒等其他严重的后果。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客体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客体是什么?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二、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巨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在客观上如何表现?
1、主要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2、后果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客体主要是违反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其实国家每年都会曝光一批不合格的化妆品,不合格化妆品当中的有一些添加物可能都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如果触犯本罪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需要面临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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