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刑法》
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渎职案件(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本罪侵害的是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为由看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人员因个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在押人员逃脱。本罪的主观状态为过失。本罪的主体正在看管涉及刑事羁押的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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