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有两类人,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会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有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刑事案件中,很多人以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等同于不用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取保候审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通俗来讲,取保候审就是采取保证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开庭审判。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服刑,那么被取保候审人还是要继续服刑的。但一般能够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大多存在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较轻的问题,所以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的概率也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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