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买卖玻尿酸定为销售假药罪吗
一、微信上买卖玻尿酸定为销售假药罪吗
一般在微信朋友圈卖美容针剂,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都是属于违法贩卖行为。绝大部分产品都没有得到国家医药管理处的认证。虽然有少数产品到了认证但是微信朋友圈里的人没有想国家申请个人营业执照,所以不能算是合法行为。
销售假药玻尿酸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最后,非法贩卖药品是危害社会的危险行为,药品属于国家严厉管控的东西,不允许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人随便买卖药品,国家在出售药品时都会对买卖双方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患者接触到的是安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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