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有什么
1、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 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2、诉讼无门
相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诉讼无门的情况,即与某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相联系的各国都不主张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致使当事人欲诉无 门,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空缺,换句话说,就是成文法系各国对某一国际民事纠纷没有确定的而依据,而英美国 家的“自由裁量”司法也否定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的受理。
综上所述,引发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平行诉讼和诉讼无门。我国在解决此类冲突上面,是有一套原则的。针对在我国发生的涉外民事诉讼,我国法院具备管辖权,当法院不便处理时,可以交给涉外一方的法院处理。处理国际民事诉讼,就得在强调主权的同时,兼顾国外的法院的诉讼效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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