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一般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二、特殊举证期限
1、【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2、【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131条)
3、【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4、【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证据期限分为一般的举证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这个举证期限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且有一个最短期限限制,防止一些事由造成一方不能举证完毕,给双方都保留一个时限。特殊时限一般都规定的比较长,有长达1个月的时间。这些时间规定都是经过长期的实务得出的经验的总结,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额外提供了一个科学时限以防双方当时不知道具体需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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