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是什么?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主要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有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亲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被分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问题,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
如何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认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由医院或街道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要求当事人必须经法院审理认定并出具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其他与该公民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由于涉及到的基本上都是财产方面的案件和不同年龄的公民,所以必须要分清楚是否有诉讼的能力才能够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可以由自己来决定和处理,所以将诉讼的行为能力分成三种以应对不同的年龄情况和权利的具备和拥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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