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上,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通常来说,那些事实清楚、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这样效率会更高些。但是,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那么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分析概括吧。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权责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像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等都不属于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针对这样的案件,法院会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期限也长一些,但是也不能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法院才能适当延期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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