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一、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只有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出具报告的资格,需要先到一切有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检查之后再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出报告。
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说明,职业病总共分为10大类:
1、尘肺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中的10大类中包括132中疾病,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除了上述的10大类132中疾病外,其他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即使属于《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疾病,也需要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诊断后才可以认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如何申请鉴定
职业病的鉴定申请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
1、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诊断;
2、提交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相关信息,过往病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材料;
3、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并由该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按照国家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鉴定后,可以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双方协商无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权益的,对于在其他地方做的工伤认定,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自傲受理鉴定请求后,需要按照既定的《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事鉴定作业,否则鉴定申请人可以提出第二次鉴定请求的,我们要注意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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