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要求
家事纠纷律师解答2.32W
律师解析:需要分情形讨论:
1、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骤:
(1)双方沟通并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共同起草离婚协议;
(2)协议起草完成后打印三份,但无需签名;
(3)后续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双方每人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需要提醒您,若双方在此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登记的双方,可以不在户籍地进行办理。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情况。
也就是说,只要准备齐全诉讼离婚所需材料后提交立案申请即可,立案材料通常有:
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材料。
诉讼离婚中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
但需要提醒您,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您需要等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够提起二次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骤:
(1)双方沟通并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共同起草离婚协议;
(2)协议起草完成后打印三份,但无需签名;
(3)后续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双方每人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需要提醒您,若双方在此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登记的双方,可以不在户籍地进行办理。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情况。
也就是说,只要准备齐全诉讼离婚所需材料后提交立案申请即可,立案材料通常有:
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材料。
诉讼离婚中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
但需要提醒您,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您需要等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够提起二次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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