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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新政策有哪些?

一、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新政策有哪些?

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新政策有哪些?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获得,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五)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二、继承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二)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遗嘱继承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正,但是公证后的遗嘱继承更具有法律效益。在遗嘱继承公证时,要出示一些材料,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