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污染环境罪是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的,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就没有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取而代之的是污染环境罪。对于这个环境方面的犯罪,我国规定了严格的量刑标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量刑的最新规定,如今对于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最高可以处罚七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加处罚金。本站小编同时还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客观要件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在线律师。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针对环境污染提供的一项保险,在现实生活中,似乎咱们了解人身保险的范围会比较宽,而类似于这样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知之甚少。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有什么好处?下面,就让本站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吧!一、环境污染...
-
环境污染的危害都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危害都有哪些?近年来,环境污染是我国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尤其是PM2.5所带来的污染,更是让政府和人们头疼不已。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很大,也从另一方提醒我们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除。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污染的危害的内容吧。环境污染会给生态...
-
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在诉讼侵权案件中,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举证困难,环境污染案件就是其中之一。为了更显公平,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那么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站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举证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
-
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是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没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生命安全也就难以保证,所以对于环境保护必须予以重视,然而环境并没有按照我们预想的方向发展,所以对于一些身负责任,却没有做到本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不能任其逍遥自在,所以当我们发现环境监管失职的事情时,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