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什么?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什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如果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发现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需要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二、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权益会受到损失。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主管环境保护的机关是比较多的,比如说环保部门等等,一旦发现有人危害环境,也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的进行处罚。污染环境的行为比较严重的,涉及刑事犯罪的需要将此事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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