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区别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二、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四、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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