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包括哪些条款?
一、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包括哪些条款?
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名称:.
股东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研究,决议如下:
1、本公司因合法经营需要向出借人.;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借款期限为 .个月。
2、全体股东同意以各自所有的股权(详见公司章程)共计100%的股权对此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到期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全体股东同意接受并配合出借人办理股权的执行拍卖等处置程序。
3、在借款人还款前,全体股东及公司保证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资产保持不变,如有变更,视为违约并按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会成员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
决议时间:年 月 日
二、股东会都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召开时间有什么限制?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对外借款,将款项出借给他人,要召开股东会议。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提出召开提议,在会上,股东讨论表决,在形成的借款股东会决议里面,写清股东会召开流程及股东人数和所议借款等事项。之后,有专门的人员保存会议记录。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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