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是什么?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4、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6、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填写材料说明:
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办理的,对于名称的具体认定情况,一方面是需要符合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办理,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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