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出资但没有股东变更登记有法律效果吗?
一、对公司出资但没有股东变更登记有法律效果吗?
1、股权依法转让后,是否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转让的法律效力,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
2、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股权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二、股东权变更的特征有哪些?
因股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④股权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同。股权只能由股东向其所持股权的公司或者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规定的当事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故股权为相对权或对人权,具有保护的相对性。而物权为绝对权或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
股东权与物权既有区别,但又有联系。物权是股东权产生的法律前提之一。股东权又是取得物权的法律手段之一。公司所有权支配力的强弱关乎股东权价值的高低,二者紧密联系,又有区别。
3、股东权不同于债权
①二者的义务主体不同,股东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主体可以是任何民事主体。
②二者内容不同。股权的内容除自益权外,还包括共益权,内容丰富,股东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公司事务。债权的内容表现为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但债权人无权介入债务人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但依法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除外。
③二者的存续期间不同。股权的存续与公司的存续休戚相关,公司存续决定股权的存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取得股权,公司终止,股权消灭。债权多为有期限的权利,有约定的自不待言;未约定的法律也可以要求债权人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④二者转让时受限的条件宽严不一,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债权转让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受限较小,而股权转让,特别是封闭型公司股权转让受限较多,程序相对复杂。
二者虽有区别,但联系也比较密切。股权可以转化为债权,债权也可以转化为股权;股权中的自益权和债权同为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变更之后是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这样才能算完成了股东变更的流程,如果在进行股东变更了之后,而未进行登记,虽说不会影响到股东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不知股东变更的第三人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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