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兼并过程中的涉税事宜
兼并收购简称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其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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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方式
(一)存在的问题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
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解决方式有哪些?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中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虽未在工实施,但其中对中国遗产税如何征收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目前虽然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对于征收遗产税,有许多人还是十分抵触的,而且遗产的数额也无法真实确定,这给征收遗产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不过相信随着人们税收意识的加强,今后法律会对相关规定作一定的完善,使遗产税成为我国税收的一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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