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属于无效的
一、哪些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属于无效的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应该怎么办?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2、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3、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由此可见,当司法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过程存在严重错误、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的,这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撤销无效的司法鉴定结论,另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推翻之前的鉴定结论。
在我国鉴定结果不满足这类司法鉴定的,鉴定的当事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抗诉。提供相关的鉴定依据或是鉴定过程结果,积极的与办理案件单位进行沟通,确保这类案件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时,应积极的采取这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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