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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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定限度下,诉讼主体无特殊性,属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原则上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之,由较高级法院管辖。如英国、德国、日本等。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确定没有采用上述标准,主要以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以争议标的数额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更为合理。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所谓案情繁简和影响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
《民诉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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