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 -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南通通州区法院:被帮工食堂承担伤者50%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慧华 康啸
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由食堂承包人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
从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张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张某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后孙某嫌报酬过低,不再去张某承包的食堂务工。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张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孙某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孙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张某发现后即将孙某送回宿舍休息。不久后,张某妻子开车将孙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孙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孙某的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无论是雇请孙某的建筑公司,还是承包公司食堂的张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
孙某诉称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时间到张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因而,应由建筑公司与张某共同对其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孙某不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公司也没有指派孙某去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孙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孙某的受伤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不慎摔倒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之前在张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张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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