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读
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一直都是离婚双方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民法典施行之后,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也有了一些变动,下面我们就来解读一下2022年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大标准来确定。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以下比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父或母是农民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也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定期给付。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特殊情况,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或者是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
3、以物折抵。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抚养费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原则上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18周岁。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但原则期限外,不排除有特殊情况,虽然子女成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①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③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要求增加抚养费,需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增加。开庭时,除向法庭陈述要求增加的正当理由外,还要提供证据。因此,在起诉前,需要收集孩子的学费、医疗费、生活消费开支等方面的票据,计算出这些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定的数额,不能满足孩子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情况,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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