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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的条件

司法救助条件如下。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司法援助的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