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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如何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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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如何争取轻判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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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如何争取轻判

事实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之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怎样争取轻判的问题。想要争取轻判,必须要从法律规定入手,只有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量刑情节,才能够说服发光,获得轻判。
量刑情节主要有这么几类。
第一类是犯罪行为刚刚实施,这个过程中,犯罪的完成形态会直接决定最终量刑的轻重。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还未产生损害后果,这个过程中如果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能够有效阻止损害后果发生,是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第二类是从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入手,如果是共同犯罪,可以从案件事实中找寻线索,尽可能争取到从犯的地位,因为依据刑法规定,从犯是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三类是尽可能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使法官相信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后积极救治伤者,自己或者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争得谅解,这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四类就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情,比如自首、坦白等。如果有可能,能够争取立功的话,比如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尚未到案的同案犯,检举其他人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等,如果有自首和立功,是可以得到减轻处罚的,坦白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不过,说到底,犯罪的轻重主要还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