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融资租赁
法律1.7W
融资租赁合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融资租赁合的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3)数量。(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1)其他约定事项。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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