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应把握的问题
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推定应把握的问题
我们目前现行的上述系列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方面肯定了推定理论。由于推定本身系由果朔因的反向思维模式,有时候具备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情形甚至两种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亦不一定得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述列举的反推主观目的的客观情形其实只是主观目的的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及司法现状,列举的方式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前,关于司法推定的规则,仍在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世界里,破案的过程其实就是搜集证据的过程,审查逮捕的过程就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尤其是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案件,全面搜集证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著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明确要求,在具体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认定。而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运用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10]。我们认为,查明行为人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亦非常重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最大程度上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财产的处分,即涉案财物的流向、去向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客观地证明行为人当初签订合同的心态。因此,该两方面的证据应当重点、全面搜集,比如行为人银行交易记录、(公司)账户明细及凭证等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只有该方面的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合法,才能有基础事实去结合行为人的辩解和供述综合分析其主观心态。
(二)要更新执法理念,遵循先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动用刑事手段,体现刑法歉仰性
按照法律理论,民事和刑事案件是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部分案件是那么“难舍难分”。民法和刑法同为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一个行为人来说,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旦走进刑法领域,行为人面对的不仅是财产方面的减少,而且面临人身自由的损耗。这些难以区分的合同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受害人目的是挽回损失,不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把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可以充分体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歉仰性,进而发挥法律的整体作用。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才说过:使法律成为一门学科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还有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正如张瑞华教授所说的:“是很多寓意深刻的价值理念在发挥着作用。”[1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应当秉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检察官不仅仅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而且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在审查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坚信这一理念,以杜绝侦查机关无形之中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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