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邮电工会全委会关于解决邮电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邮电部、邮电工会全委会关于解决邮电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因邮电部门过去欠帐太多,住房困难仍是职工生活中的难点之一,特别是一些纯邮政企业和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在有些邮电企业、单位还存在着职工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问题。为加快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的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1-02-23
实施时间:1991-02-2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解决遇到问题,把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直属单位要对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困难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争取一九九一年基本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
三、落实归口部门。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直属单位,各地市县局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明确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归口单位,应由一名局领导主持这项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行政做好工作。
四、主要途径和政策。
(一)建房资金由各单位采取多种渠道自筹解决。可以按系统统筹、单位自筹、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办法。
(二)各单位计划部门将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从计划和资金安排上协助落实。
(三)大力提倡自建公助、集资等多渠道建房。各局、会要根据地方房改的要求,结合自己情况制定集资、自建公助等建房办法,积极开展多渠道建房。
(四)挖掘现有住房潜力。各单位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的办法,清理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解决分房中的分配不公来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五)在建房、出售住房、分房时要优先照顾困难户,对低收入者(标准由各地确定)的居住困难户,有条件的单位对困难户购房或个人建房者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建房造价20%的款额;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个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对核定的困难户必须优先分房,在新建住宅竣工时,必须提出优先解决困难户的分配方案,经单位审定职代会通过后才能进行分配,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行政做好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
五、由于各地住房困难情况不同,“解困”进度也不一样,若一九九一年未能安排解决的困难户,请在一九九二年给予解决。
注:特困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城镇住房户。困难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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