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关于不满300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制定的。
1993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交通部(已撤销)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
颁布时间:1993-11-15
实施时间:1994-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四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诉讼费用交纳...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并开始施行。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颁布时间:2019-11-21实施时间:20...
-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01-08实施时间:2009-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暂无信息第...
-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