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甘雨忱、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起诉称:2013年10月2日15时50分,被告王XX驾驶车牌号为吉AXXX小型客车,沿福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晨枫上东名苑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继发椎管狭窄,到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上述事实,被告王XX这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损害和精神伤痛,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此,原告诉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XX当庭答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在当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原告杨XX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户口本,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出院诊断书、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27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4天,出院后休治3个月,花费医疗费31,937.72元;4、交通费票据50.00元;5、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3,000.00元;6、鉴定费票据2,100.00元;7、代理费票据2,000.00元;8、复印费票据20.00元;9、诉讼费票据500.00元、保全费票据1,020.00元、邮寄费票据120.00元。王XX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5时50分,王XX驾驶车牌号为吉AXXX小型客车,沿本市龙山区XX由北向南行驶至晨枫上东名苑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杨XX相撞,致杨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XX于当日入院治疗27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4天,出院后休治3个月,花费医疗费31,937.72元。交管部门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承担次要责任。应杨XX申请,吉林正义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杨XX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2、杨XX的后续治疗费为13,000.00元。另查明,王XX驾驶的肇事车辆未保险。现杨XX要求王XX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费、诉讼及保全费,共计140,325.32元。杨XX要求交强险限额内由王XX赔偿,超出限额部分要求王XX承担70%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王XX驾驶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杨XX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杨XX的误工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计2个月零10天。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杨XX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计算为:1、医疗费31,937.72元;2、后续治疗费13,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0元(50.00元×27天);4、护理费3,622.20元(120.74元×3天×2人+120.74元×24天×1人);5、误工费4,659.56元(2,626.08元×2个月+120.74元×10天);6、交通费50.00元;7、残疾赔偿金80,832.16元;8、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9、鉴定费2,100.00元;10、复印费20.00元;11、律师代理费2,000.00元;12、诉讼费5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邮寄费120.00元,共计151,211.64元。王XX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9,163.92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3,622.20元、误工费4,659.56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80,832.16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余款42,047.72元(151,211.64元-109,163.92元),杨XX要求王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9,433.40元(42,047.72元×70%)。两项合计138,597.32元(109,163.92元+29,433.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XX人民币138,597.32元。
案件受理费5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492.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1,148.00元(已计入本判决)。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马XX
-
醉驾拘役有外出的权利吗?
一、醉驾拘役有外出的权利吗?可以外出,拘役期间是可以申请回家居住一至两天,但需要执行机构的批准,在拘役刑满之后可以出来,拘役是具有一定特征的,这个是一钟短期的自由刑,最短是1个月,最长是不会大于6个月的,这个是对于罪犯进行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拘役只能用在于...
-
交通事故有效起诉期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有效起诉期是多久?1、交通事故有效起诉期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
-
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不给解约函怎么办
一、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不给解约函怎么办应届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解约函的,属于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
-
醉驾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怎么样
一、醉驾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怎么样醉驾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1、被害人生前因抢救支出的相应医疗支出费用应当照实进行赔偿;2、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相关文章
- 原告沈XX与被告邓某、杨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李XX与被告XX、王XX、郴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梁XX诉被告王XX、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 李XX与吴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XX与杨XX、曹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XX、汤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李XX诉被告郭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相XX诉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