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程XX、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晶晶,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XX,又名程X,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被告:王XX,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原告李XX与被告程XX、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晶晶,被告程XX、王XX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承包荥阳市XX的部分劳务工程,原告跟随被告去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35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被告当时表示过年时将工资结清,可是过年的时候被告就找各种理由推托。现在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也不支付原告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程XX、王XX承认原告李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XX主张二被告支付工资款3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XX工资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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